السبت، 31 ديسمبر 2011

详细解释

1. 仪范;规范。   唐 李群玉《湘中别成威闍黎》诗:“至哉彼上人,冰霜凛规则。” 田北湖《论文章源流》:“儒家从事於文字……自立经学,举史氏之遗轨,依《尔雅》之末流,兼循途径,不失规则。”2. 规章;法则。   明 徐光启《农政全书》卷九:“在京各衙门,仍照军民粮运见行规则,刊刷易知单册,给与纳户,以便交纳扣除。”《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三十回:“不讲别的,偌大的一个局,定那章程规则,就很不容易。” 鲁迅 《南腔北调集·答杨邨人先生公开信的公开信》:“我没有修炼仙丹,自然的规则,一定要使我老下去。”   3. 整齐。合乎一定的方式。   冰心《两个家庭》:“随后,我又同 亚茜 去参观他们的家庭,觉得处处都很洁净规则,在我目中,可以算是第一了。” 萧军《八月的乡村》一:“天的周垂,电光玩笑一样,接连地抛动不规则的火带。”   4,行为模式.准则。调整社会关系.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史记》中所指的“必将崇论闳议,创业垂统,为万世观”就是这个意思。[1]

编辑本段基本概念

规则是指规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规则可以是由书面形式规定的成文条例;也可以是约定俗成,流传下来的不成文规定。而更多的时候,规则是因为得到每个社会公民承认和遵守而存在的。行为规则要有助于一种秩序的型构,必须满足下述两个条件:   第一,个人遵守这些规则;   第二,个人运用这些规则去实现他们自己的目的,而这些个人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则是那些确立这些规则或有权修正这些规则的人所不知道的。   正如法律领域中所发生的情形那样,如果权力机构刻意制定了某些行为规则,那么只有当这些规则成 为个人计划的依据的时候,它们才会发挥它们的作用。因此,那种经由实施行为规则来维续一种自生自发秩序的做法,必须始终以长远的结果为目标;毋庸置疑,这 种行为规则与那些为已知己特定目的服务的组织规则构成了鲜明的对照,因为这样的组织规则从根本上讲必定是以可预见的短期结果为目标的。更有进者,上述两种 规则之间的区别还导致了行政官员与法官或法律制定者在视域之间的明显区别:行政官员所关注的必定是特定且已知的结果,而法官或法律制定者所关注的则应当是对一种抽象秩序的维护,而不论特定且可预见 的结果为何。集中关注特定的结果,必定会导致短视,因为只有在短期内,特定结果才是可预见的;此外,对特定结果的关注,还会导致特定利益群体之间或特定利 益之间的冲突,而这种冲突也惟有通过一个权力机构的裁决(即支持一方或另一方的裁决)才能够得到解决。因此,倾力关注可见的短期结果,会一步一步地把整个 社会变成一个可操纵的组织。与此同理,如果我们只埋头于即时性的直接结果,那么从长远的角度来看,牺牲的就肯定是自由。因此,一个由“法律支配”的社会 (nomocratic society),必须把强制完全用来实施那些有助益于一种长远秩序的规则。   第一,社会生活中存在着这样一种结构,它所具有的可探知的组成部分并没有被人们理解成有意识的 构造之物,甚或它们本身也没有呈现出可辨识的设计方案,而且就是在这种结构之中,我们也不知道有些特定的事情为什么会发生;因此,与那种刻意建构的组织相 比较,上述那种结构应当是我们成功追求自己目的的一种更有效的基础。   第二,有关任何人都不知道变化的原因(因为这些变化所记载的事实,从整体上来说乃是任何人都不知道的)这种现象,对我们来说也是极为有利的。显而易见,我们的上述观点乃是与17世纪以降一直支配着欧洲思想的建构论唯理主义 (constructivist rationalism)观念完全相相悖的,因此,也惟有伴随着进化论理性主 义或批判理性主义(evolutionary or critical rationalism)的传播,上述观点才会得到普遍的接受,因为进化论理性主义或批判理性主义不仅意识到了理性所具有的力量,而且也意识到了理性所具 有的限度,更是认识到了这种理性本身也是社会进化的一个产物。但是另一方面,人们对那种符合建构论唯理主义者之标准的简单明确之秩序的诉求,却必定会把那 种更具包容性的秩序摧毁掉,因为这种秩序远不是我们的刻意建构能力所能及者。自由意味着我们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把自己的命运托付给了我们无力控制的种种力 量,而这似乎是那些建构论者所不能容忍的,因为他们相信人能够主宰自己的命运——就好像文明和理性本身都是人的造物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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